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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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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始创于1952年,2002年1月18日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渝州大学和原重庆商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1.学校全称: 重庆工商大学

2.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3.国标代码:11799

4.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6.办学地址:

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邮政编码:400067

南岸校区兰花湖片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28号;邮政编码:400067

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邮政编码:400020

7.就读地点:详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

8.办学基本条件:

重庆工商大学是一所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法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重庆市政府管理为主,被国家确定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提升计划”重点支持高校。学校设有70余个本科专业,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三峡库区百万移民安稳致富国家战略人才培养项目。

学校现有南岸校区(含兰花湖片区)、江北校区、茶园校区(建设中)三个校区,占地总面积2390.8亩;现有专任教师1800余人,博士学位教师8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850余人。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现有教育部批准的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外综函〔2006〕59号文件):一是与美国韦德恩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商学院(许可证编号为MOE50USA02DNR20000002O);二是波兰华沙人文社科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许可证编号为MOE50NLA02DNR20030001O)。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设置本科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并根据事业发展、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招生计划。

七条  学校有经济与贸易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类、工商管理类(财会)、公共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法学类、社会学类、计算机类、机械类和化工与制药类13个大类招生(含38个专业),其余专业仍按专业招生。

序号

大类名称

包含专业

1

经济与贸易类

贸易经济、国际经济与贸易

2

财政学类

财政学、税收学

3

金融学类

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

4

工商管理类

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国际商务

5

旅游管理类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

6

工商管理类(财会)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

7

公共管理类

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管理

8

新闻传播学类

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广告学、新闻学

9

法学类

法学、知识产权

10

社会学类

社会学、社会工作

11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

12

机械类

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

13

化工与制药类

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

具体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6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办的规定,根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在大学就读期间公共外语以英语授课;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一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在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时,将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相关省份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类)+院校”志愿进行投档的省份,考生档案投档到我校后直接录取到所投专业,不再进行专业分配和调剂。

非高考改革省份或按照“专业组+院校”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1.投档分相同时,根据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规则,文史类或不分文理、历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物理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

2.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

2.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我校美术类专业综合分计算办法为:(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0×30%)+(统考专业成绩÷统考专业总分×300×7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3.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若专业成绩相同则再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4.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直至录取满额。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专业分别达到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控制线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专业分别达到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控制线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为:(文化成绩÷文化总分×100×40%)+(体育专业成绩÷体育专业总分×100×6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六条 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辽宁、河北、重庆、江苏、福建、广东、湖南和湖北14个高考改革省份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办(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部分专业外语、数学成绩要求:

1.英语、商务英语、法语和法语(中外合作办学)4个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10分及以上。

2.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学5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05分及以上。

3.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2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60分及以上。

4.统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经济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和数据计算及应用5个专业的数学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00分及以上。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化工与制药类和体育教育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和不能识别红黄绿兰紫任意一种颜色的考生;应用物理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不招收色盲和不能识别红黄绿兰紫任意一种颜色的考生;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类(财会)、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管理类、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不能识别红黄绿兰紫任意一种颜色的考生。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份招生计划及学校招生网上公布,中外合作艺术类专业每年学费为35000元,中外合作普通类专业每年学费为28000元。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的收取、结算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有校长荣誉奖、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多种学生奖学金(综合奖励),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建立了以“奖、贷、勤、助、减、免、补”为主体的助学体系,为学生提供实践经营、学生助理等学校创业实践和勤工俭学岗位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信息咨询公开渠道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https://acgozs.ct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62769696   023-62768134(传真)

监督电话:023-62769741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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